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8月26日,东兴市组织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到市法院旁听被告人廖某良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让领导干部“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庭审现场,参加旁听的领导干部们全程观看了被告人廖某良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审理过程,近1小时的法庭庭审活动以最直观的方式,清晰地反映被告人从领导干部变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案件教训深刻,令人痛心,给所有旁听的领导干部带来了巨大的心灵震撼。
领导干部们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以案为警,以案为戒,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杜绝私心杂念、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在工作中切实做到慎初、慎微、慎欲、慎权,用好手中的权力,拒腐防变。在生活中要时刻做到自重、自警、自醒、自律,常思贪欲之祸,远离违纪违法的“高压线”。
据了解,近年来,东兴市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注重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对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力度,积极开拓廉政教育第二课堂,使警示教育常态化。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庭审旁听机制,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增强警示教育的实效性,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检察官提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贪腐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随着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贪腐犯罪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反腐败问题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即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自己的廉洁自律,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牢固树立法律底线,做到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唐耀原
编辑:陈君静
审核:黄诗林